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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勞動爭議案件委托時,應當依法審查以下事項: (一)審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審查委托事項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范圍; (三)審查委托人的各項仲裁請求是否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時效; (四)審查委托人是否能夠提供其仲裁請求以及陳述事實的證據; (五)審查委托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管轄級別和管轄范圍; (六)委托人如為勞動者時,審查是否有需要申請部分先予裁決或預先支付的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請醫療鑒定或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委托人要求支付工傷待遇時,審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傷認定結論或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無異議的證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傷亡除外。 律師應當清楚認識到,在目前狀況下,勞動者申請仲裁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包括但不限于:應繳而未繳社保、繳費基數或年限不足)和住房公積金或要求支付住房貨幣補貼的請求可能不被受理,對委托人提出的此類訴求,應當建議其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但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將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