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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09
第九條
第二章 安全生產措施
2009-05-20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 |
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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