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醫療費用封頂辦法。 (一)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一致。 (二)超過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60%。 (三)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55%。 (四)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50%。 (五)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