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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向定點醫療機構追回不合理費用,視情節輕重,對其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
(一)參保患者住院時疾病未治愈而讓患者出院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未按藥品批零差價規定計價的;
(三)采取病人掛名住院或將病人住進超標準病房,并將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四)分解住院人次,隨意減免起伏標準金的;
(五)以醫謀私損害參保職工權益,增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開支的;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