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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
第十八條
2004-04-02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第148號 陜西省 |
內容: |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停工留薪期滿,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繼續休假證明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由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確認申請的,視同同意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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