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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轉讓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未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和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或者注銷備案,給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