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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有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