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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引發集體停工、怠工的,不得以此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