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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
第二十條
2014-04-1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浙江省 |
內容: | 二十、勞動者8月份上班22天,其中10天在35℃以上環境下工作,12天在33℃以下環境下工作,其當月高溫津貼應如何計發? 答: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3年7月5日下發的《關于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答復》等相關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是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為標準,而不是以實際工作的高溫天數計發。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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