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持有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考務并監管的勞動保障部或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統考且獲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獲得兩個工種模塊中級以上合格證書的; (六)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而引進的; (七)持有非我市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參加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的; (八)持有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九)在本市區級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十)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競賽方案并按方案規定可享受招調員工優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業和各企業組織舉辦各類技能競賽的獲獎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不含應屆畢業生); (十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十三)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出資時間一年以上的投資者,或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任期1年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主; (十六)在我市注冊,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十七)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由企業或行業組織考評,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或由企業考評,考評成績合格并公示無異議的本企業員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