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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投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 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 項目涉及財政資金以外資金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與出具資金證明的銀行應當簽訂有關資金使用的協議,銀行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協助有關部門(或項目法人)防止發包人挪用資金。 各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未能提供建設資金到位證明的項目,不予辦理施工(開工)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