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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廢止,國有企業和2002年1月1日后改制的國有企業,應當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2002年1月1日前改制的國有企業,對《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支付改制前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屬于上述情形勞動合同期滿,無論用人單位或職工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按本通知第(二十)條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