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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原國營企業(含現已轉制為企業的原城鎮國有事業單位)、旗縣級以上(含旗縣級)城鎮國有單位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街道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未經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區城鎮戶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滿3年; (四)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如已經享受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本著自愿的原則,可按《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得同時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參保時由本人一次性選擇確定后不再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