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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按照其在職最后一個月的計入標準計入;其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