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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參保人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和經濟組織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中的個人和經濟組織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政府資助部分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 (二)參保人死亡,沒有法定繼承人且也沒有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處分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 (三)參保人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因出境定居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申請,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和經濟組織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政府資助部分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參保人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終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