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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根據查證的違法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意見; (四)告知當事人已查證的事實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依據,以及告知當事人可在一定期限內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新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復核; (六)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并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 (七)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