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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損害,以受損部位對應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的計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損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期基礎上增加兩個月。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未列入目錄的傷害部位,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協議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