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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 第(八)項所稱的“我市高收入行業”是指: (一)電信(移動通信)、煙草、金融、保險、證券、電力(供電)、石油、石化、航空、鐵路、房地產、建筑安裝、廣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 (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機構; (三)足球俱樂部、高爾夫球俱樂部; (四)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 (六)設計院、科研所、高等院校、區級以上醫療機構; (七)四星級及以上酒店(賓館); (八)上年度經營收入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娛樂業企業; (九)電臺、電視臺、報社、雜志社等傳媒機構; (十)上市公司; (十一)經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