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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在新聞媒體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已經支出的醫療保險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醫療保險定點服務資格: (一)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他補充保險金支付范圍支付,或者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他補充保險金支付范圍外的醫療費用列入支付范圍支付的; (二)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帳戶支付,或者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帳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參保人個人支付的; (三)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或者偽造、涂改醫療文書、費用單據等報銷憑證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讓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繼續滯留住院,或者將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安排出院的; (五)不按規定限量開藥、串換藥品、盜用參保人藥品或者醫用材料的; (六)不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或者不遵守轉院規定,或者不按醫療收費標準收費的。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衛生、藥品、物價、稅務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醫療保險定點服務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