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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請求給予工傷待遇的; (八)主張因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九)殘疾人(含退伍傷殘軍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十)與公民基本生存條件密切相關的并且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刑事訴訟中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和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