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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