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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