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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儲備金應當按本設區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總額的2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于本設區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參保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超過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50%時,超出部分由儲備金支付。對由儲備金支付的部分,經辦機構應當編制支付明細表,經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墊付,所墊付資金由今后提取的儲備金逐步歸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