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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下列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的; (五)不按照規定支付假期工資的; (六)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有意轉移財產,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有意回避、隱匿的; (七)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用人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