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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雙方集體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 (二)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三)訂立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一方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另一方應當做出書面答復。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暫行辦法的集體協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