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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做好殘疾兒童登記工作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法給予殘疾人資助、補助或者優惠待遇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依法發放特殊教育津貼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不依法為殘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辦理入戶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依法為殘疾人家庭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排廉租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不依法處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