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在交通情況發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除停車泊位。停車泊位施劃工作規范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停車泊位的收費及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車的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