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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因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醫的,應出示本人參保證明,在核對無誤后辦理就醫手續。按下列方式結算醫療費用。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社保經辦機構電腦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在本次醫療終結后,個人只需用個人賬戶余額或現金支付個人支付部分;屬于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與社保經辦機構電腦聯網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醫療機構住院(含急診)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在本次醫療終結后 60日內憑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原件、有效醫療費用票據原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銀行賬號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無身份證的提供戶口簿,轉院的需提供轉院手續、異地就讀的學生需提供學校證明)等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的醫療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三)參保居民因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終止妊娠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家屬應在參保人住院的7日內攜帶產婦《身份證》、《結婚證》、有效的計劃生育證明以及主診醫生簽署的《惠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待遇申報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所申報,醫院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惠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待遇申報表》按規定結算。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生育的需同時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病住院,在辦理出院手續時,其本人或家屬應在《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結算單》上簽名認可。對有爭議的醫療費用,參保人有權向醫院查詢有關明細項目。 (五)參保人經本人選定的門診定點機構轉診(含急診)到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參保人應在就診之日起60日內憑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有效醫療費用票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門診轉診的還需提供轉診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等資料到本人選定的門診定點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