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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則(2007年修正) (已廢止)
第十五條
二、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
2002-07-01 江蘇省 廢止日期:2010-11-01 廢止說明: |
內容: | 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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