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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并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并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