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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開展檔案工作的; 。ǘ┎话匆幎ń、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或者不執行檔案管理制度的; 。ㄈ┍締挝坏臋n案不按規定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ㄋ模┌妇碣|量不執行國家標準要求的; 。ㄎ澹n案保管條件不善,危及檔案安全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七)不按國家規定的歸檔范圍及時歸檔的; 。ò耍﹪夜ぷ魅藛T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拒絕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歸檔的; 。ň牛┎话匆幎ㄏ驒n案館移交檔案的; 。ㄊ┎话匆幎ㄞk理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備案手續的; 。ㄊ唬┎话匆幎ㄏ驒n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應當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資料目錄的; 。ㄊ┎话匆幎ㄏ驒n案館報送現行公開文件的; 。ㄊ┎话匆幎▓笏蜋n案統計報表的; 。ㄊ模┛蒲谐晒a品試制、基建工程(項目)重大設備開箱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鑒定驗收時,未按規定組織檔案驗收造成檔案損失的; (十五)未經同意擅自將檔案帶出檔案館(室)或者借閱檔案拒不返還的; 。ㄊ┻`反規定擅自提供、抄錄、復制、擴散、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十七)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ㄊ耍┩扛、勾畫、偽造檔案,或者出具與檔案原件不符的證明材料的; 。ㄊ牛┏鲑u屬于國家所有檔案的; 。ǘn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ǘ唬┚芙^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違規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