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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支付以下項目: 。ㄒ唬┕毠さ墓t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津貼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護理費; 。ǘ┮蚬に劳雎毠さ膿尵柔t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ㄈ﹦趧幽芰﹁b定費; 。ㄋ模┕A防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用于幫助用人單位采取安全生產對策時,應由用人單位提出報告,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配套承擔項目總費用的50%以上費用。用于宣傳、培訓及獎勵時,應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20%; (五)工傷認定調查費;按進行工傷認定工作實際發生額支付,支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 。┞殬I康復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職工因傷殘已喪失原有職業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傷殘職工實際情況安排了新的職業崗位,為幫助傷殘職工獲得相應崗位的職業技能,在《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職業康復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