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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進行煤礦安全生產檢查,并建立協調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年度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審核評價,嚴肅查處煤礦生產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工業的規劃和行業指導,實施煤礦資源整合,嚴格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依照煤礦建設程序,嚴格基建和改擴建項目審批。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基建、改建、擴建的礦井和超能力生產的礦井。嚴禁非法違法煤礦生產的煤炭進入市場流通。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采礦秩序的監督管理,整合煤炭資源,實行有償使用,規范采礦權轉讓,及時巡查發現并制止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非法煤礦,嚴肅查處越層越界煤礦。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火工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禁向非法違法煤礦批供火工品,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和使用火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工商《營業執照》的管理,對無證經營或者證照過期以及未通過年檢的煤礦依法查處,對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煤礦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從業人員就業準入、煤礦全員勞動合同簽訂、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在冊職工工傷保險交納和全員培訓的監察。 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與煤礦安全有關的行政監察,嚴厲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或者利用職權對非法違法煤礦縱容、包庇等違法行為,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公職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