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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據: (一)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 (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七)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請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十)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十一)職工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工會介紹信。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