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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規定劃入個人醫療帳戶: (一)職工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按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5%劃入; (二)職工年齡在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按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2%劃入; (三)職工退休的,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按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性預繳費的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后,其余部分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