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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請求,案件審查人員應將請求材料組卷,并向當事人出具證據提交清單(證據提交清單一式兩份,卷內自留一份);案件審查人員應填寫專利糾紛案件立案審批表,注明審查意見,提交處(科)長審核,處(科)長簽署審核意見,并提出調處組組長、主審員、參審員建議人選,呈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審查人員應將案件登記在專利糾紛案件登記簿上并按序編號,立案日以簽批日為準。立案工作應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調處組應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答辯通知書送達被請求人,告知其權利和義務。送達盡量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