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醫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第四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2002-10-01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 鎮>辦發〔2002〕129號 江蘇省鎮江市 |
內容: | 定點醫療機構應制定執行醫療保險>策規定的管理措 施,規范和督促醫務人員做好定點醫療的業務工作。A類(含A+類,下同)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設立醫療保險管理職能科室,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業務管理工作,按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與醫療保險有關的診治資料和賬目清單。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