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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可處每人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可對所在單位或雇主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涂改、轉借、轉讓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并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對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立即退回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給流動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