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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 (一)用人單位在完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各項稅費后,單位職工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時,應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與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掛鉤比例一般控制在6:4以內(即單位不超過60%,個人不低于 40%)。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一般不超過本單位月工資總額的5%,超過5%要報同級勞動部門批準。 單位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要根據職工的勞動崗位、貢獻、工齡等情況拉開檔次。具體辦法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當地社保局備案。 (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費由社保局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實行單立個人帳戶管理。 (三)個人帳戶儲存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單位每年向職工公布一次,帳戶內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均屬個人所有。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本人意愿一次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調動工作應隨同轉移,職工死亡后可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