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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2004-05-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03]20號 |
內容: |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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