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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條件和范圍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不含補繳),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在我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終止妊娠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產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在規定標準內給予支付。 (二)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機構從欠費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其職工應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給予支付。欠費單位今后足額補繳欠費和滯納金后,社會保險機構可補報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三)參保單位因停產或生產經營困難而停止繳納生育保險費2個月以上,生育保險關系即為中止。生育保險關系中止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給予支付。 (四)社會保險關系整體轉入本市的用人單位,轉入前在原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滿12個月、轉入后繼續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五)參保單位女職工或男職工配偶在國外,以及在港、澳、臺生育分娩、終止妊娠和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六)參保單位女職工在本市區域外因工作、學習、休假、出差等原因或特別情況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的,應就近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終止妊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七)參保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上述單位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后,其懷孕女職工在單位宣布撤銷、解散、破產、終止之日起280天內分娩的,本人應享受的產假生育津貼、分娩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直接支付給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