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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帳戶資金的配置辦法: (一)實行“3+1”統籌方式的,在職職工和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3%;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退休金的1.3%;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參保繳費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3%。 實行“6+2”統籌方式的,在職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3%;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退休金的3.3%;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繳費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3%。 退休人員退休金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配置,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基數配置。 對選擇“3+1”統籌標準調整為“6+2”統籌標準的參保人員,退休或達到退休年齡后按“6+2”統籌標準支付,但“6+2”統籌標準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0年;不滿10年的,按退休或達到退休年齡時的繳費基數補足相差年限費用后,方可按“6+2”統籌標準支付。 (二)參保人員的年齡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實足年齡一次核定,當年內不做變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