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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公布后,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五)經濟特區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