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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