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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上19萬元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支付規定的,由大病救助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確定、累加計算,4萬元—10萬元部分,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85%;10萬元—19萬元部分,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90%。連續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5年以上的,救助基金支付的比例分別提高到90%和95%。 參保人員中斷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的,繳費年限重新起算,中斷前后的年限不合并計算。 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后,一個年度內個人按規定負擔1萬元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報支30%,最高報支限額為5萬元。 超過大病救助基金支付以外的費用,由個人負擔,所在單位可給予適當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