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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進行調查,參保人應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月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15次以上的(每4小時人次); (二)連續3個月內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30次以上的(每4小時人次); (三)月門診醫療費用累計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醫保年度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累計2萬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險參保人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門診費用總額超過800元; (六)腫瘤放、化療等月門診費用大于1萬元的; (七)尿毒癥透析月門診費用大于1.5萬元的; (八)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月門診費用大于1.5萬元的; (九)弄虛作假參保的; (十)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 (十一)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存放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的; (十二)經舉報有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的; (十三)其他違規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