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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暫停醫療保險待遇,建議參保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將《醫療保險證》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使用虛假醫療費收據、處方,冒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三)不嚴格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涂改醫療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先診治后補開復式處方、授意醫護、售藥人員作假的; (五)利用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定點醫療機構、藥房開取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