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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按照《條例》和《省辦法》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三)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