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申請人情況經公示有異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戶籍情況有異議的,由社保所將個人申報材料轉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公安派出所核實確認后,將個人申報材料返社保所。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將個人申報材料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準。 (二)對建設征地超轉人員身份有異議的,由社保所將個人申報材料轉送街道(鄉鎮)民政科核實。民政科核實確認后,將個人申報材料返社保所。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將個人申報材料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準。 (三)對社會保險問題有異議的,由社保所將個人申報材料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確認后,將個人申報材料轉本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準。 (四)對其他問題有異議的,由社保所將個人申報材料報本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符合條件的,將個人申報材料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不符合條件的,核準后將個人申報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向申請人退還個人申報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