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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始仲裁庭調查后,應當告知當事人、代理人調查的重點是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 仲裁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補充申訴請求;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或口頭答辯;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辯或陳述; 3、申訴人出示證據,被訴人進行質證;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進行質證; 4、第三人對申訴人、被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訴人、被訴人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5、仲裁庭詢問當事人、代理人; 6、仲裁庭根據質證情況決定是否當庭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